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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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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篇

  • 1
    為何被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如何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有上開規定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換言之,行政執行分署認有限制義務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義務人欠稅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另如義務人欲解除限制出境,應繳清欠繳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即會解除限制出境。

  • 2
    不知有欠稅,可能被虛報,不知要從何查起?

    可親至分署或依傳繳通知書上所載電話向分署之承辦人員查詢移送機關及所欠稅別,因分署僅能依移送機關之移送書及其執行名義據以執行,故是否被虛報所得,仍須向稅務單位查明。

  • 3
    稅捐單位為何不先行通知,而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本分署所執行之案件,須經移送機關合法送達繳款通知書後,才能移送到本分署執行,又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前,依法應儘量催繳,所以,若有未經合法送達或催繳而逕行移送本分署之案件,請向移送機關及本分署反應處理。

  • 4
    不能理解為何我沒欠稅或我沒欠這麼多稅,向分署提聲明異議卻遭到駁回。

    稅務機關開立的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即有執行力,如果義務人不服,一定要在稅單上所載期限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還須向依復查決定所載單位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並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課多少稅或該不該課這筆稅款,應視上述救濟程序之最終結果而定,並非本分署執掌之權限範圍。義務人若有所爭執,應進行上述救濟程序,由稅捐機關依救濟結果撤回一部或全部執行金額,方為解決之道。

  • 5
    無公司及遺失證件,卻被執行,該如何處理?

    本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係依據移送機關之移送書及其執行名義,台端若未申請公司行號登記,亦未遺失身分證,請逕向該移送機關查詢。

  • 6
    已對移送機關處分提起救濟是否應停止執行?

    依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經債權人同意者,得延緩執行。

  • 7
    若對通知書所載之稅款有疑義,應如何處理?

    因本分署屬執行機關,故對於移送機關行政處分之當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故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費金額問題,可依通知書上所附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

  • 8
    本署各分署執行人員之身分如何識別?

    行政執行涉及人民權益,為期慎重,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故民眾如對執行人員之身分有所疑義,得請執行人員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 9
    我是董事非負責人,要我報告財產之法源為何?

    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亦是公司負責人。是而本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本分署說明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

  • 10
    移送機關(財稅機關)已對我解除限制出境,但為何行政執行分署卻仍未解除限制出境?

    財稅機關限制出境之法律依據及條件與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之法律依據及條件不同,同樣解除限制出境之依據及條件亦不同。說明如下: 財稅機關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訂之限制出境要件,係以滯納稅額之多寡為限制出境之基準,屬稅捐機關依法所為之保全措施。嗣移送執行後執行機關認義務人或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各款所列之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視個案情形審酌予以限制出境,係執行方法之一。行政執行分署判斷是否限制出境,除須具備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要件外,尚須考量必要性等因素,並非單以欠稅金額多寡為限制出境判斷標準。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同條第7項規定具各款情形之一者,財稅機關應解除限制出境。基此,縱限制出境事由尚未消滅,而5年期限屆滿,財稅機關均應解除出境之限制。惟行政執行分署解除限制出境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繳清應納欠款或提供擔保辦理分期繳納,或執行終結,始可解除義務人或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各款所列之人出境之限制。

  • 11
    負責人已不是我了,為何要我報告財產狀況?

    若係台端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所滯欠之稅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公司前負責人仍有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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