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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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何被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如何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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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知有欠稅,可能被虛報,不知要從何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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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稅捐單位為何不先行通知,而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本分署所執行之案件,須經移送機關合法送達繳款通知書後,才能移送到本分署執行,又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前,依法應儘量催繳,所以,若有未經合法送達或催繳而逕行移送本分署之案件,請向移送機關及本分署反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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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能理解為何我沒欠稅或我沒欠這麼多稅,向分署提聲明異議卻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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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公司及遺失證件,卻被執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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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對移送機關處分提起救濟是否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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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對通知書所載之稅款有疑義,應如何處理?
因本分署屬執行機關,故對於移送機關行政處分之當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故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費金額問題,可依通知書上所附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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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署各分署執行人員之身分如何識別?
行政執行涉及人民權益,為期慎重,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故民眾如對執行人員之身分有所疑義,得請執行人員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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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董事非負責人,要我報告財產之法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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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負責人已不是我了,為何要我報告財產狀況?
若係台端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所滯欠之稅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公司前負責人仍有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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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移送機關(財稅機關)已對我解除限制出境,但為何行政執行分署卻仍未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