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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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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書及範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4
  • 資料點閱次數:948

申請書填寫須知 

  1.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2.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3.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4. 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5.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6. 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予駁回。
  7.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分署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8.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9. 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費;複製之 收費標準如下:
    (一)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 2 元;A3 尺寸, 每張新臺幣 3 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價。
    (二)電子檔紙張黑白列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 2 元;A3 尺寸, 每張新臺幣 3 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價。
    (三)複製品郵寄,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 50 元。
  10.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 地址:屏東市建豐路 180 巷 28 號, 電話: 08-7366626。
  11. 檔案應用場所: 地址: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電話 : 08-7366626, 電子信箱 : m8792175@mail.moj.gov.tw,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12. 本表檔案申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並裝訂於申請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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