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被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如何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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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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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有上開規定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換言之,行政執行分署認有限制義務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義務人欠稅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另如義務人欲解除限制出境,應繳清欠繳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即會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