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112 年 2 月 17 日屏執平111罰00182245字第1120054033A號、112年3月31日屏執平111罰00182245字第1120126233X之(執行命令函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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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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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屏執平111年道罰執字第00182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112 年 2 月 17 日屏執平111罰00182245字第1120054033A號、112年3月31日屏執平111罰00182245字第1120126233X之(執行命令函等2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111年度道罰執字第182245號等義務人鄭富隆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因應受送達人鄭富隆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分署依職權公示送達主旨所示文書,旨揭文書現由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於上班日得隨時前至本分署向平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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