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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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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被管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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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屏東縣東港某公司積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巨額稅款多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日前運用強制拘提與管收手段,讓原本不願繳納稅款的該公司負責人先行繳納100萬元,提供相當擔保(由其親屬書立擔保書,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分36期繳納,經移送機關同意完成分期手續後,才釋放該負責人。   屏東行政執行處長期催繳該公司欠稅時,該公司負責人原先對欠稅不予認同,一直刻意迴避不理會,並稱該欠稅額是公司所欠稅,與他無關,但經執行處調查發現該負責人曾為公司(已倒閉)總經理,參與公司經營甚深,出售公司無形資產高達九千萬元,且現為多家公司的股東、負責人,該公司負責人在指定期日到執行處報告公司財產,未能清楚交待出售公司資產後的資金流向、用途,後來,該負責人多次接獲執行處通知,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執行處說明,期間執行處多次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獲准,惟該公司負責人行蹤不定,無法將其拘獲,直至今年九月初,在高雄市前鎮區某公司門口發現該負責人所駕之黑色BMW車輛,判斷其可能於公司處理業務,於是會同高雄行政執行處人員前往該址表明來意並提示拘票及證件當場拘獲該負責人。該公司負責人經拘提後仍推拖無意繳交欠稅,執行處認該負責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5項第1、2、3款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於當日解送該負責人至屏東看守所執行管收。   該負責人在管收期間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准予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該負責人知其無法逃避該稅款,乃提供擔保與辦理分期繳納後,才獲釋放。   屏東行政執行處表示,民眾勿以為欠稅事小,就不予理會,因為欠稅案件如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民眾應於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或限期報告財產公文時,應於指定期日或期限內到執行處處理及陳述說明,如因事不克前往,也要事先跟執行處請假,以免遭受執行處強制處分〈限制出境、拘提〉,損及民眾權益。   屏東行政執行處表示,民眾如果有能力清償稅款,卻對欠稅棄之不理,就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5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的管收事由,如果民眾無法一次繳清欠稅金額,亦可檢附無法清繳證明文件到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   屏東執行處呼籲欠稅義務人應誠實、按期納稅、不可心存僥倖,誤以為欠稅只要撐過一定期間即可免繳之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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