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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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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第17條、第19條)修正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 資料點閱次數:793
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第17條、第19條)修正案,於94年5月27日經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隨即經總統於94年6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8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9條條文,行政院則於94年7月15日以院臺法字第 0940030955 號令發布定自94年7月28日施行在案。茲節錄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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