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錯把前鎮當路易士 遠洋漁業公司誤報卸魚地罰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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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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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把前鎮當路易士 遠洋漁業公司誤報卸魚地罰400萬
屏東執行分署一紙查封漁船公文 立馬繳清
東港一家遠洋漁業公司原本預定於109年11月9日委託運搬船在模里西 斯路易士港卸魚,另於 11 月 9 日申請變更預定卸魚日為 109 年 11 月 12 日, 惟運搬船的漁獲物實際上是 11 月 13 日在高雄前鎮漁港卸魚,等於未經許可 在港口卸魚,業者雖然抗辯是因為公司職員同時送交四艘漁船的資料,而誤填 漁船卸魚港口,仍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該公司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 36條第1項第2款、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1條第1項第3 款的規定,有重大違規而裁罰400萬元。業者收到裁處書後拒不繳納,案件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屏東分署今(111)年 1 月 14 日分案後,立即調查漁業公司船舶所有權 登記資料,經主管機關函復義務人有一艘總噸位 452 噸的鮪釣船,為避免義 務人脫產,執行人員旋即趕在農曆年前發函查封船舶,農曆年後書記官遲未接 到業者聯絡詢問相關事宜,執行人員遂於2月16日至公司東港營業地現場訪 查,遇到的員工表示有收到分署查封公文,惟漁船仍在印度洋海域作業,且公 司已於訪查前一日甫將 400 萬元罰鍰全數繳清,並當場提示銀行的匯款申請 書為憑。在場人也不急著要分署撤銷船舶查封登記,書記官與漁業署公文確認 義務人是否繳清後,於上週已發函塗銷漁船的查封登記。
我國自104年 10月1日遭歐盟列入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的黃牌名單,為 解除黃牌警告並使得漁業外銷更順利,漁業署修正相關法規,並制定一連串措 施及罰則,以警惕漁業工作者於作業時應更加謹慎,以免影響臺灣漁業工作者 的權益。我國遠洋漁業作業漁場遍佈世界 3大洋區,近5年總產量高達120萬 公噸,總產值為950 億元,如漁業名聲不佳,對於相關從業者生計影響甚鉅。
本件400萬元罰單從分案到繳清只花了 19個工作天,屏東分署提醒漁業 公司違反遠洋漁業條例規定者,除了漁業證照會被收回或廢止外,另外會被處 以最高4500萬元罰鍰,拒不繳納經移送者,分署一定會強力執行,以保護臺 灣的國際聲譽並維護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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