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遠洋漁船短報漁獲量 船東及船長共被罰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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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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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短報漁獲量 船東及船長共被罰260萬元
屏東執行分署扣存款查封不動產後立馬繳錢
屏東新園一艘98噸的遠洋漁船在太平洋公海作業期間,回報107年3月 至 5 月捕獲大目鮪 630 公斤,該批漁獲同年 7 月初在前鎮漁港卸魚時,經漁 業署派員檢查,赫然發現實際卸魚量高達3370公斤,顯見之前漁獲通報資料 嚴重不實。船東及船長雖主張是因為船上有新進外籍船員,分派他從事較輕鬆 的漁獲重量記錄工作,再由船長將外籍船員所記錄的重量鍵入電子回報系統, 由於雙方語言溝通有出入導致加總數量短少,非蓄意違規。農委會則認為船東 有選任指揮船長的權力,船長對船員有監督指揮與輔導教育的責任,不能以語 言溝通障礙為由而卸責,故仍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對船東及船長各開罰220 萬元及40萬元。二人原本在農委會都有辦理分期,但繳了幾期之後就置之不 理,農委會遂將船東未繳的 195萬餘元以及船長未繳的32萬元,分別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分署於今(111)年5月受理案件後,發現船東早在罰單開立前即已將漁 船轉賣給第三人,但其名下尚有新園佔地27坪的透天厝,書記官旋即於收案 翌日火速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農委會要在 6 月中會同到場以 辦理現場查封。就在不動產現場查封前數日,船東終於出面與執行人員聯繫, 表示罰款金額較高無法一次完納,遂先繳納65萬元並辦理分期,預計於今年 11月繳清,繳清後分署再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
船長被移送執行時名下則無任何所得或財產,惟經執行人員職權調查後, 發現船長在數家金融機構仍有存款,書記官遂火速核發扣押命令並扣到21萬 餘元,船長的親友亦於日前來分署將剩下的 10萬餘元罰單繳清,短短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分署成功為國庫順利收回船長所欠的全部罰款。
屏東分署提醒漁業經營者與船長皆應遵守相關作業規範,如有違反遠洋 漁業條例相關規定,除了漁業證照會被收回或廢止外,另外會被處以最高 4500 萬元罰鍰,而船長無法脫免責任也可能會被開罰。拒不繳納經移送者,分署一 定會強力執行,以保護臺灣的國際漁業聲譽並維護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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