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貴分署通知我在11月20日上午10時到分署說明財產資料,但當日有事情,無法前往,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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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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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分署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如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所以義務人收到本分署通知,如有事無法前往,得先電話和書記官連絡,並以書面或線上申請改期到場說明,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