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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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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理解為何我沒欠稅或我沒欠這麼多稅,向分署提聲明異議卻遭到駁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1822

稅務機關開立的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即有執行力,如果義務人不服,一定要在稅單上所載期限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還須向依復查決定所載單位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並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課多少稅或該不該課這筆稅款,應視上述救濟程序之最終結果而定,並非本分署執掌之權限範圍。義務人若有所爭執,應進行上述救濟程序,由稅捐機關依救濟結果撤回一部或全部執行金額,方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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