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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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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動產被拍賣後,是否會增加其它欠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2
  • 資料點閱次數:1636

請問不動產被拍賣後,是否會增加其它欠稅?

  • 立法院於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其條文如下: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故101年以後民眾之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後,均會依法代為扣繳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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