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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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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動產投標應注意那些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2
  • 資料點閱次數:2193

請問不動產投標應注意那些事項?

投標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至二十二款情形,於行政執行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0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0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行政執行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03、投標書未投入本分署指定之標匭。
  04、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0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06、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投標人應提出投標人(自然人或法人)、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明(釋明)文件暨委任狀,而未提出。
  0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08、代理人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09、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0、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1、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2、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3、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本分署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本分署以外之人。
  16、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7、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18、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19、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0、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1、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2、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二、本注意事項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三、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
四、投標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應將保證金,或保證金匯入本分署指定帳戶之證明文件影本、各種身分證明(釋明)文件影本、委任狀及應買資格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於指定期間內一併寄達拍賣公告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或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投標無效。
五、投標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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