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法院查封又被執行署查封,合規定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並通知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