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知書上所載稅款、勞健保費、燃料費或罰款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因本分署屬執行機關,故對於移送機關行政處分之當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 376號判例),故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費金額問題,可依通知書上所附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