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應買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不動產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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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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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應買(強制執行要法第95條)
一、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或依法不得承受。
二、第2次減價拍賣後10日內公告應買。
三、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
1.有人應買或債權人承受
(1).執行機關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意見
(2).執行機關准許應買
(3).繳交價金
(4).發權利移轉證書
2.無人應買或承受且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
(1).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