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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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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應買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不動產之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0069

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應買(強制執行要法第95條)

聲請應買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不動產之流程圖
一、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或依法不得承受。
二、第2次減價拍賣後10日內公告應買。
三、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
   1.有人應買或債權人承受
  (1).執行機關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意見
    (2).執行機關准許應買
    (3).繳交價金
    (4).發權利移轉證書
   2.無人應買或承受且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
  (1).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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