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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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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投標應買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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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投標應買流程

動產投標應買流程
一、應買人持國民身份證,辦理應買登記。
二、如需繳納保證金,應於登記時同時繳納。
三、於拍賣現場喊價競買。
四、主持拍賣之行政執行官或書記官宣佈拍賣結果。
   1.未拍定者,當場簽章領回證件(繳保證金者簽章後同時領回保證金)。
   2.拍定者,依公告期限交付價金。
      期限內繳足價金者,交付拍定物,期限內未繳足價金者,本分署將再行拍賣,原拍定人  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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