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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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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之處理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4171

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圖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2. 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
  3. 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4. 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
  5. 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異議有無理由。
  6. 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7. 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送分「聲議」案。
  8. 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署決定之。
  9. 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
  10. 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11. 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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