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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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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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參照)。
二、主管機關移送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移送書
2.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3.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4.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5.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行政執行法第13條參照)。
三、行政執行分署受理移送機關移送之案件後,立案審查移送案件之管轄權、執行名義、移送程序之合法要件等等,如受理移送案件之行政執行分署就該案件無管轄權,應將案卷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行政執行分署。如欠缺其他合法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命移送 機關補正,逾期不補正,行政執行分署應予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