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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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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義務人陳熙松使用牌照稅法執行事件之詢問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承買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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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6
  • 資料點閱次數:176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屏執孝105年牌稅執字第00026962號

主旨:公示送達108年9月5日屏執孝105年牌稅執字第00026962號之詢問優先承買權人(共有人陳惠華)是否承買函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105年牌稅執字第26962號等義務人陳熙松之使用牌照稅法行政執行事件,因應受送達人陳惠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分署依職權公示送達主旨所示文書,旨揭文書現由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於上班日得隨時前至本分署向孝股書記官領取。

 二、共有人陳惠華如符合旨揭函示所列資格,請於旨揭函示所示期限內,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有優先購買權之證明,並表示願以「拍定同一價格」優先購買;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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