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昱舜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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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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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屏執義115年汽費執字第00052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昱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115年度汽費執字第52502號義務人曾昱舜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機車行政執行事件,因應受送達人曾昱舜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分署依職權公示送達主旨所示文書,旨揭文書現由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於上班日得隨時前至本分署向義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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