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114年11月17日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491X號執行命令及114年11月17日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501K號執行命令共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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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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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屏執和114年房稅執字第00003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114年11月17日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491X號執行命令及114年11月17日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501K號執行命令共2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114年度房稅執字第3527號等義務人劉妙卿之房屋稅條例行政執行事件,因應受送達人劉妙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分署依職權公示送達主旨所示文書,旨揭文書現由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於上班日得隨時前至本分署向和股書記官領取。
二、本件於114年11月17日核發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491X號執行命令請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第三人將扣押之款項解繳予移送機關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並於114年11月17日核發屏執和114稅00003527字第1140184501K號執行命令撤銷扣押義務人於其他第三人之存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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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健00295822字第1140122022A號、1140140902X號執行命令共2件.pdf51 KB 114-11-18 下載次數: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