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男子被吊銷駕照仍騎車上路,遭罰不繳 屏東分署查封不動產後到場繳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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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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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吊銷駕照仍騎車上路,遭罰不繳
屏東分署查封不動產後到場繳清欠款
一名男子前因交通違規駕駛執照被吊銷,卻在駕照吊銷期間騎機車上路,經警方攔查發現該男子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照期間達6年以上,為無照駕駛,又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4項規定予以舉發,該男子被裁罰新台幣9萬元,原處分3年不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惟不得考領期間與前案併計後已達6年以上,接續前案禁考日期起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男子未繳納罰款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移送強制執行未獲清償。為實現公法債權,屏東監理站檢具執行憑證於114年10月間再行移送屏東分署執行。
由於本件為執行憑證再行移送案件,執行期間將在115年間到期,為維護國家債權,承辦書記官收案後立即執行義務人在郵局存款扣到2萬多元,仍不足清償公法債務,並調查發現義務人有一筆位於春日鄉的持分土地,一方面通知義務人到分署說明,另方面製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的公文,義務人收到公文後到分署了解欠款原因和金額,並表達繳納意願,希望分署給他幾天時間回家與家人商量清償方式。過幾日,義務人攜帶現款一次繳清欠款6萬多元。
屏東分署表示將持續堅決打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為,讓「依法駕駛、守法用路」成為全民共識,以確保社會大眾的用路安全。若民眾因交通違規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者,須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特定條件下才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申請駕照。屏東分署也呼籲民眾發現自己或是家人因為反覆飲酒問題造成生活適應不良情況但仍無法停止飲酒,宜尋求社會資源介入幫忙,可撥打戒酒專線0800255959或屏東縣政府衛生局08-7370102諮詢,也可請本分署轉介給相關酒癮防治體系,大家共同守護用路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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