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共飲啤酒後借車給同事開去再買一手 車主一樣要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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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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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飲啤酒後借車給同事開去再買一手 車主一樣要罰12萬元
屏東分署火速現場執行後繳清 今年酒駕專案已收回1221萬元
屏東有位女子前(109)年11月與同事一起喝酒,酒興正濃但酒已喝光, 遂將車子借給同事,由同事駕車與她共同前去便利商店買了一手啤酒,回程的 路上在長治鄉被攔獲,警察施以酒測時駕駛人的酒精濃度超過 0.55,另發現 該名女子恰好為車主亦在車上,監理站除對駕車的同事開罰外,因女子為汽車 所有人,明知同事酒駕卻不禁止開車,對她裁罰12萬元,女子原本分期繳款, 但未繳畢即不再理會該張罰單,案件於本(12)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 分署執行。書記官受理後迅速至義務人居住地現場訪查並進行催繳,女子外出 工作,適逢其配偶在家,經執行人員交付繳款通知書並請其代為轉交,義務人 當天立刻繳納完畢,分署用 3 個工作天順利全額徵起 2 年前的酒駕罰單,執 行效率超高。
屏東執行分署表示,汽機車所有人縱使未飲酒,若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 卻仍借其使用交通工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的規定,會被開 立與駕駛人一樣額度的酒駕罰單,且被吊扣牌照 2 年,該條條文處罰規定旨 在賦予交通工具所有人共同杜絕酒駕之責,故案件一旦移送執行,分署會強力 執行以貫徹交通正義。本件義務人僅為了一手啤酒最後卻上繳12萬元給國庫, 金額足以購買714手台啤,非常不划算。
今天(12 月 20 日)全國 13 分署同步強力執行酒駕案件,屏東分署派出 書記官與執行員,兵分多路至枋寮、瑪家、新園、佳冬等地現場執行、查封不 動產及催繳。分署強力執行酒駕案件一年來,共 357 位義務人繳清或繳納部 分款項,已為國庫收回 1221萬元酒駕罰款。春節將至,民眾尾牙餐敘宴飲場 合日增,為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屏東分署提醒酒後切勿開車,避免傷人傷 己,對於酒駕案件分署必定徹底執行,以守護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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