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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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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屏東分署扣存查封不動產守護恆春古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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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改建透天厝遮蓋恆春古城外貌被裁罰 30 萬元屋主改建透天厝遮住恆春古城挨罰30萬元
屏東執行分署扣存款查封不動產後繳清

  恆春有一透天厝屋主改建翻修房子,被民眾投訴檢舉有違建,由於房子緊 鄰國定古蹟恆春古城,屏東縣政府遂通知文化部。經現場丈量結果,翻修後的 透天厝牆面距離古蹟牆體外緣僅約 2.2 公尺,幾乎緊貼著古城牆體,除阻塞 觀覽通道外,日後古蹟維護空間亦相當狹窄有限,且房子翻修後長高,屋頂已 經高於城牆馬道 0.45 公尺。文化部三度發函通知屋主應予改善卻遲未改善, 召開古蹟審議會經屋主到場陳述意見後,做成決議認屋主舊屋翻修有遮蓋古 蹟外貌及阻塞古蹟觀覽通道情形,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裁罰 30萬元,屋主 未繳納罰單,案件於今(112)年 3 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分署受理後,發現屋主已將透天厝過戶他人,惟名下尚有其他不動產與存 款,旋即查封義務人 3 筆土地並扣押 7 家銀行存款,其中一家銀行回報有足 額扣押,分署迅即核發收取存款之執行命令,並通知其他金融機構撤扣及地政 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受理該案件僅一個月餘即全額徵起。

  屏東分署表示,歷史古蹟的維護與保存是全民的資產,也是責無旁貸的義 務,恆春古城自西元 1875年興建迄今已近150年,是全臺現存最為完整的古 城,本件為分署成立 22年來所受理的唯一一件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希望也 是最後一件。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條及第106條規定,營建工程時不得破壞 古蹟,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違者最高可裁罰 200萬元罰鍰,日 後若有其他相類案件移送,分署必定強力執行以捍衛文化資產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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