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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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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墓地拍賣之法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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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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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墓地拍賣之法律釋疑

就媒體刊載讀者投書,質疑本分署前拍賣義務人枋寮墓地與萬丹墓地,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與第22號一般性意見、強制執行法第53條及第113條等規定,茲釋疑如下: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4款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4、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上開條文所稱墓碑與墓地不同,不得查封者為墓碑,不包括墓地,墓地之所有權仍得拍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可供參照),且本分署依各法院及各執行分署之作法,拍賣公告已載明墳墓或墓碑不在查封拍賣範圍之內。

就枋寮土地之案件事實說明如下:本件本分署基於執行職責並兼顧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業已窮盡所有執行方法猶未能徵起,故查封拍賣義務人該筆枋寮土地,且查該土地係墳墓圍繞之空地,現場查封時經目視亦無任何墓碑座落其上,故本件無拍賣祖墳情事,於核定底價前亦委由專業鑑定人鑑價,並通知義務人及移送機關表示意見後,義務人並無異議,方進行相關拍賣程序。

另就萬丹土地之案件事實說明如下:本件本分署基於執行職責並兼顧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業已窮盡所有執行方法猶未能徵起,故拍賣義務人土地持分,土地上雖有墳墓及建物,惟拍賣公告已特別載明墳墓不在查封拍賣範圍之內,於核定底價前亦委由專業鑑定人鑑價,並通知義務人及移送機關表示意見後,義務人並無異議,方進行相關公告程序;後該案所欠罰鍰全數繳清,不動產旋即公告停拍,並未再進行後續拍賣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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