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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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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篇

  • 1
    如何得知貴分署之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呢?

    本分署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會張貼於本分署大門口公告欄及本分署網站,也可加入本分署臉書、Line@生活圈,隨時可知悉最新拍賣訊息。

  • 2
    我想購買貴分署拍賣之不動產,但因工作無法現場投標,貴分署有無提供其他便利民眾投標之方式?

    本分署自107年度起,不動產拍賣之投標程序已改為「通訊投標」及「現場投標」併 行,可便利遠距離之民眾不用親自到場投標,並有效防堵圍標。 有意投標的民眾可至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索取投標書或至本分署網站下載,填妥相關資 料,並檢附應備文件,裝入標封內,於開標前一日郵寄寄達本分署「屏東北平路郵局第 49號信箱」即可。開標時通訊投標人可至投標室現場觀覽,若未得標,可立即領回保證 金支票;未到場之通訊投標人,則另函通知領回保證金支票或匯入通訊投標人指定之金 融帳戶。 詳情請參閱本分署官網「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網址為 https://www.pty.moj.gov.tw/259849/259911/308090/

  • 3
    房地都被拍賣掉了,怎麼還要繳地價及房屋稅?

    房地都被拍賣掉了,怎麼還要繳地價及房屋稅? 稅捐稽徵法第6條雖有規定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按司法院96年1月23日院台廳民二字第0960001964號函及財政部96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077480號函檢送司法院「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決議」意旨解釋,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96年1月12日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所以在這之前所欠繳的房屋稅及地價稅,拍賣價金要先清償抵押權後,如有剩餘才會清償,否則仍由前所有權人負擔繳納。

  • 4
    土地被法院查封又被執行署查封,合規定嗎?

    土地被法院查封又被執行署查封,合規定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並通知移送機關。

  • 5
    想參與拍賣想投標,要到哪裡拿公告及標單?

    得逕洽本分署志工服務台領取標單,也可在本分署網站下載標單、信封參與投標。

  • 6
    什麼是「123聯合拍賣」?

    本分署為擴大為民服務,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12個分署自105年12月起,固定於每個月第「1」個星期「2」下午「3」時(即123)舉行聯合拍賣,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到本分署123聯合拍賣的頁面查詢。

  • 7
    要如何參加貴分署的動產拍賣﹖如何才能得標﹖

    要如何參加貴分署的動產拍賣﹖如何才能得標﹖ 可先上網查知本分署拍賣動產的公告及訊息,並於當日拍賣公告所定時間預先到場登記,始能參與投標。如訂有保證金者,須先繳納保證金。 拍賣動產分兩種,一種是定有底價,一種是不定底價。訂有底價者須競標者現場公開喊價,以出價最高且達底標者得標。未定底價者,則競標者所出價格,在場之債權人(移送機關)及義務人,未有反對意見,且價格相當時,則可由主持之書記官宣告得標。  

  • 8
    我沒欠稅,只是共有人,為何拍賣我的不動產?

    我沒欠稅,只是共有人,為何拍賣我的不動產?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是以本分署查封義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如係與他人共有,本分署依法應於第一次拍賣通知全體共有人,俾利共有人參與投標或主張優先承買權,並非拍賣共有人之不動產。

  • 9
    請問不動產投標應注意那些事項?

    請問不動產投標應注意那些事項? 投標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至二十二款情形,於行政執行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0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0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行政執行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03、投標書未投入本分署指定之標匭。  04、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0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06、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投標人應提出投標人(自然人或法人)、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明(釋明)文件暨委任狀,而未提出。  0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08、代理人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09、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0、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1、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2、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3、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本分署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本分署以外之人。  16、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7、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18、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19、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0、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1、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2、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二、本注意事項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三、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四、投標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應將保證金,或保證金匯入本分署指定帳戶之證明文件影本、各種身分證明(釋明)文件影本、委任狀及應買資格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於指定期間內一併寄達拍賣公告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或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投標無效。五、投標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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