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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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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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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辨別傳繳通知書係執行署所寄發,而非詐騙?

    如何辨別傳繳通知書係執行署所寄發,而非詐騙?   傳繳通知書是否真正,得以下列方法查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標題由左至右橫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通知書並蓋有機關紅色關防印文。 標題下方載明有移送案號,通知書上半部分尚有執行案號及案由,通知書下半部分右側載有行政執行官及其姓名,左側載有書記官及其姓名、職章,其聯絡方式載明於表格中間部分之「應到處所」欄之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 通知書中間部分「應納金額」欄載有應繳之金額,「移送機關」欄則載有移送機關之名稱、地址、電話及案件管理代號,俾便於受通知人向移送機關查詢執行案件之實體等事項(例如:該筆金額是否為補課之所得稅、被處交通罰鍰之事由等)。 通知書背面載有繳納方式之說明。 受通知人若對通知書之真假有所懷疑,可自本分署網頁或撥打104查號台查證本署本分署之正確電話號碼,以核對通知書所載之分署電話號碼是否正確,經核對若為正確之電話號碼,再電洽本分署承辦股之執行人員詢問是否有案件繫屬及其他有關事項,應可獲得滿意之答覆且避免被騙。 簡易判斷方式:真正之傳繳通知書所記載郵寄匯票之受款人應為「移送機關(公務機關)之名稱」;如果收到傳繳通知書記載郵寄匯票之受款人要求填寫「私人姓名」,應該就是詐騙集團所偽造之傳繳通知書了。 如果真的收到民間討債業者、詐騙集團冒用本分署寄發之通知書,請通知本分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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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類案件可至便利超商繳納,繳款應注意何事?

    何類案件可至便利超商繳納,繳款應注意何事? 執行金額未滿3萬元之遺產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菸酒稅案件、汽車燃料費及衍生罰鍰案件、監理所移送之道路交通罰鍰案件、交通事件裁決所移送之違章罰緩案件、全民健康保險費案件及勞工保險費案件均可至便利超商繳納。 繳款需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印製三段式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就近至國內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費,並請於繳款後將已加蓋收款章之傳繳通知書及交易明細表傳真本分署俾便銷帳,並自行保留至少5年,以利查詢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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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納所催收之款項?

    信用卡繳款服務: 本分署自105年4月1日起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合作,開辦臨櫃刷卡繳納案款的服務。義務人除了當場可以繳納現金外,也可以選擇由持卡人本人親自至該分署,以義務人名義臨櫃刷信用卡繳納案款,可大幅降低攜帶現金的風險,既便利又安全,目前參與「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的發卡機構共有31家,提供義務人更多元繳納案款的方式。惟部分信用卡發卡機構會收取手續費。   行動支付: 本分署為便利繳款,除信用卡、一卡通、四大超商外,増加4種手機行動支付:Apple Pay、Samsung Pay、Taiwan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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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無法親自到場繳款,還有什麼方式繳納?

    若無法親自到場繳款,還有什麼方式繳納? 本分署為方便民眾繳款,除了要辦理分期繳納者外,均可透過下列方式輕鬆繳納: 可購買郵政匯票註明執行案件案號、承辦股別寄至本分署,或就近至各稅捐機關或移案機關 現場繳納,再將收據寄至本分署銷案即可。 如傳繳通知上有超商繳款條碼,可以到超商繳納。 如傳繳通知上有銀行代碼及轉入帳號,可利用全國ATM、網路銀行及網銀APP轉帳。 也可以到本分署官方網站點選「如何繳款」再進入相關繳款網站網路線上繳款;(部分案件移送機關未提供網路線上繳款),惟繳款後,請來電或以email或在民意信箱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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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未如期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未如期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一期未履行,將視為全部到期,本分署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命令,並限期通知義務人一次繳清未到期的餘額,如屆時未繳清則得對擔保人或擔保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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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無工作亦無法符合分期規定,該如何處理?

    我無工作亦無法符合分期規定,該如何處理? 義務人如確經濟上有困難,得向本分署承辦人員說明,經調查確實後,會依法為妥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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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因欠稅被查封,沒工作又有房貸能否分期?

    房子因欠稅被查封,沒工作又有房貸能否分期? 不能一次完納,欲辦理分期繳納,本分署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簽請核准後,同意分期按月繳納,查封之房屋作為擔保品,暫不進行後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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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經濟或經營有困難,可否以分期方式納費?

    若經濟或經營有困難,可否以分期方式納費? 如果義務人事實上確有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欠費時,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貸款資料、清寒證明、所得資料、營業資料等)釋明。經本分署審酌並徵得移送機關之同意後,得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頒訂「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視欠繳金額之多寡及義務人實際財產情形,經簽准後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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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通知書上所載稅款、勞健保費、燃料費或罰款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對通知書上所載稅款、勞健保費、燃料費或罰款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因本分署屬執行機關,故對於移送機關行政處分之當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 376號判例),故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費金額問題,可依通知書上所附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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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分署傳繳通知,但稅款已繳納,要如何處理?

    收到分署傳繳通知,但稅款已繳納,要如何處理? 義務人所欠繳之款項,如已繳清,請來電告知承辦人或將通知書連同收據影印本寄到分署,據以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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