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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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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選任鑑定人申請作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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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985
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評選列為法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參與本分署各項鑑定估價業務,本分署於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 前項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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