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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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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行政執行處101年度選任鑑定人(申請表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 資料點閱次數:1112
經執行處轄區內地方法院評選列為法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執行處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參與執行處各項鑑定估價業務,執行處於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 前項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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