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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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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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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公告附表。 二、本件標售已於100年3月4日在本處公告欄公告,並刊登本處網站(網址:http://www.pty.moj.gov.tw)、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招標資訊並刊載政府採購公報,並訂於100年3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處公務車車庫辦理公開舉行喊價標售。 三、投標資格:領有政府機關立案之資源回收業者證明文件之廠商。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 四、參與投標人免繳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應現場繳交至少新臺幣貳仟元之決標保證金,以下列票據或現金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五、投標人應於開標時間前到達本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或團體)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可參考如附件】,經登錄為投標競買人後,由本機關發給參與投標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六、喊價及決標: (一)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若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二)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七、除得標者應現場繳交至少新臺幣貳仟元之決標保證金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喊價牌簽章領回登錄證件。 八、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00年3月31日前持本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機關出納一次繳清(所繳得標保證金應抵繳價款)。 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九、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標售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本案標的物本處已集中排列放置,詳細廠牌規格及確認數量,以開標現場現狀為準。 十、本案公告標售之標的物均為經奉准報廢之財產物品,本處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一切清理、運送及處理之費用,並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因得標人處理不當致本處負擔之一切責任,應由得標人完全負責,本處並得向得標人求償。 十一、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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