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萬2000元酒駕罰單要分期? 先交出愛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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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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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2000元酒駕罰單要分期? 先交出愛車來
屏東執行分署正要貼封條查封 車主當場繳清
新園有一 30 歲楊姓男子 109 年 2 月間開著自用小貨車行經崁頂龍港路, 被警察攔獲酒駕,監理站開罰8萬5000元。楊男酒駕時的酒精濃度超過0.55, 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嫌被移送,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男子繳納 6 萬元緩 起訴處分金後,監理站通知其繳納剩下的 2萬5000元罰單,楊男稱經濟狀況 不佳,於是在監理站辦理分期繳納,每期 1000元,但繳了13期後,拒不繳納 剩下的1萬2000元罰單,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男子來電向執行人員陳稱無法一次完納欲辦理分期,執行人員檢視男子 財產資料,確實無任何所得,但名下有 2 部車,其中一部為酒駕當時的小貨 車。書記官向義務人表示請其交出該部車齡12年的小貨車,讓分署先查封後 方可辦理分期。
楊男日前依書記官指示把貨車開到屏東分署,預計於車輛查封後辦理分 期手續。書記官正製作查封筆錄,執行員也準備張貼封條時,男子從隨身霹靂 腰包拿出分期第一期款項 3000元要繳納。執行員看到腰包鼓鼓的還有一疊鈔 票在裡面,告知如果辦分期每個月必須到分署來繳款會比較麻煩,詢問如果方 便是否要一次繳清。男子聽聞後,遂當場從腰包掏錢付清全部的1萬2000元 酒駕罰單,執行人員也停止查封程序的進行。
屏東分署表示,若義務人確實有經濟上的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檢附相關 資料辦理分期,但為保障國家債權,若義務人有車輛、不動產,執行人員會在 分期前先辦理查封,以避免義務人將來脫產,並保障國家債權,待繳清後再塗 銷查封,如分期未正常繳納,則會就所查封的財產進行拍賣。
天暖回春,工商聚餐宴飲機會增加,屏東分署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能尊重用 路人的生命權避免酒駕。為響應酒駕零容忍,酒駕案件不分金額大小,屏東分 署都將繼續強力執行追到底,以貫徹交通正義,共同保障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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