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墾丁女專程花上千元車資搭小黃來繳10年前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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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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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執行分署鍥而不捨登門勸導勿酒駕
墾丁女專程花上千元車資搭小黃來繳10年前罰單
屏東墾丁一名葉姓女子101年10月在恆春酒駕騎乘機車,拒絕酒測被罰 6萬元,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分署102年受理該起酒駕 案件後,曾扣押義務人郵局存款而執行到 5018元,通知她來分署報告財產狀 況則不予理睬。義務人目前名下僅有1輛 28年老舊機車,沒有薪水也無存款 或不動產,適逢酒駕專案執行期間,屏東執行分署同仁雖苦於本件無財產可執 行,但為了達成酒駕零容忍的重大任務,鍥而不捨於上個月親至義務人位於紅 柴坑的地址現場訪查,想勸導義務人勿再酒駕。該址為販售泡麵、保力達B與 飲料的小雜貨店,老闆娘為義務人婆婆,執行人員並未遇到義務人,且義務人 婆婆有重聽,但書記官仍然曉以大義,並留下催繳通知請其婆婆代為轉達義務 人。
數日後,義務人專程從墾丁搭乘計程車前來分署,表示欲繳清所欠罰單。 義務人一次繳清 10 年前剩下的 5 萬 4982 元酒駕罰單及其他無照駕駛的 1 萬 8000元交通違規罰單。依照屏東縣政府所公告的計程車費率,如果照錶收費, 從紅柴坑到分署共計 91.1 公里,單趟計程車資即高達 2355 元,來回車資近 5000 元,所費不貲,顯見在書記官持續努力下,義務人終於願意面對問題並 解決之。
屏東分署呼籲,酒後不開車,飲酒後坐計程車回家的車資,會比被開罰單 後坐來分署的計程車錢划算。另外,分署有多元繳款措施,例如超商繳款、虛 擬帳號繳款、購買郵政匯票等方式,皆可免於奔波,繳款後可再利用分署的線 上收據回傳,即能通知分署銷案,歡迎多加利用。酒駕零容忍,不管是幾年前 的罰單,屏東分署都將繼續強力執行以貫徹交通正義,共同保障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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