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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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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溢領18年前的造林獎勵金 一紙查封土地公文立馬追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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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溢領18 年前的造林獎勵金,屏東執行分署發公文查封義務人名下土地溢領18年前的造林獎勵金 一紙查封土地公文立馬追回
屏東執行分署:用行政執行響應世界地球日

  屏東牡丹鄉一中年男子 93年起參加縣政府全民造林計畫,面積達 1.3公 頃,迄 98 年止共領取造林獎勵金 28 萬 6000 元,男子自 99 年起未引導勘查 且造林檢測沒通過,縣府多年輔導無成效後,發公文通知男子要繳回獎勵金, 義務人不予理會,案件於去(110)年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分署受理後曾扣押義務人在郵局及銀行的存款,但僅執行到 1 萬餘元, 書記官年初發文通知義務人到分署報告財產狀況,義務人依然神隱。經查男子 名下除了當初參加造林計畫的土地外,另有 4 筆也是座落在牡丹鄉的山坡地 保育區土地,為迅速追回該筆陳年欠費,執行人員於 3 月初先發函給地政事 務所辦理義務人全部土地查封登記,並同時通知 5 月要去現場張貼封條。男 子本週一終於現身分署,帶著現金繳清連本帶利還有執行費在內的全部欠費, 共計30萬 247元,分署旋即發函塗銷查封登記。

  培育森林需要極長的時間,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行政院農委會訂定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植樹種與株數及造林成活率等符合規定時,前 6 年每 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 25 萬元,第 7 年起至第 20 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 管理費2萬元,領取人領取獎勵金時,必須書面切結20年間皆善加管理經營, 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已 領取之獎勵金。

  屏東分署表示造林獎勵金被追回時,須依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計 算利息,本件利率為 4.75%,案件如被移送分署執行,則要再加計扣押存款 的手續費與不動產查封、指界等相關程序費用,故溢領獎勵金或不符合條件被 追繳其實很不划算。今天4月22日為世界地球日,對於溢領造林獎勵金的案 件屏東分署都將嚴格執行,以貫徹臺灣的造林計畫,並以積極而確實的行政執 行,響應今年世界地球日主題「投資我們的星球」,共同守護臺灣森林的成長 茁壯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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