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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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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開放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296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事項,以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2. 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3. 民眾向本分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得自本分署網站下載),向本分署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4.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5. 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6.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7. 本分署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為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8. 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9. 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五)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10.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有關工商秘密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分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1. 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12. 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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